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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驻阿根廷使馆经商处 类型:编译 分类:政策

2007-09-07 00:06

阿根廷颁布对57号海关外部通令补充说明的海关第60号通令

阿颁布对57号海关外部通令补充说明的海关第60号通令

 

2007824,阿根廷联邦收入总局海关总司颁布了规定进口消费品报关单据审核的57号外部通令。由于该通令在具体清关业务中可操作性较差,包括阿根廷进口商会在内的各有关方就此同阿海关进行了积极的斡旋。阿海关总司于96颁布了海关第60号外部通令,旨在对第57号通令中的有关规定加以补充和说明。新通令以下条款的条件有所变化:

1报关商品原产地国别以商业发票签发地为准;

257号通令中商业发票须经阿根廷驻有关国家(第四组国家)使领馆认证的规定变更为“使领馆对有关商业发票的日期进行确认审理”。根据新规定,在阿使领馆办理确认审查的费用有所减少(根据阿进口商会提供的信息,该使领馆审理手续费用为30美元);

3阿根廷进口商会提供以下几种商业发票须经使领馆确认审理的情况:

A原产地:中国;

始发地:中国

发票签发地:中国

上述情况需要办理发票使领馆确认审理

B原产地:中国

始发地:台湾

发票签发地:中国

上述情况需要办理发票使领馆确认审理

C 原产地:中国

始发地:台湾

发票签发地:美国

上述情况不需要办理发票使领馆确认审理

D原产地:中国

始发地:美国

发票签发地:美国

上述情况不需要办理发票使领馆确认审理

 

4、通过阿根廷拉普拉塔保税区入关的商品原产地、始发地及发票签发地均为中国的进口商品不需要办理发票使领馆确认审理手续,但需要提交报关原产地证明以及通过该保税区入关的文件。

 

5、现将阿根廷官方公报96颁布的联邦收入总局海关总司第60号外部通令的译文通告如下:

 

 

  阿根廷联邦收入总局海关总司第60号外部通令

  (对第57号外部通令的补充说明)

   2007年9月4 布宜诺斯艾利斯

鉴于海关总司签发的57号外部通令以及对该通令的有关咨询,为确保有效实施海关监管,并避免(有关监控措施)影响对外贸易业务的正常进行,特确定上述通令的权限范围;

其中需要确定外贸业务中须办理商业发票使领馆参与审核的具体情形;

领事机构的参与是指阿根廷驻“第四组国家”领事机构相关部门在有关商业发票签发地进行的第一阶段的“确认”;

根据1997710618号法令第9条,第2a,b,k小节所赋予的权利,现通告如下:

 

 

1、         非“第四组国家”签发的商业发票不在海关57号外部通令监控范围之内;但该法令适用于非“第四组国家”有关被确定为低于海关标准价值的最终消费品的报关;

2、         发票认证手续是指由开具商业发票所在国(第四组国家)的阿根廷使领馆相关部门在发票上标准“已审理”字样;

3、         对于可能发生的商业发票签发所在地(第四组国家)不同于报关时商品来源地的情况,海关将另行要求商品来源地海关机构出具有关出口单据文件;

4、         如最终消费品进口的报关价格被确定低于海关标准价值,但进口商根据1907号决议的规定自愿交纳差别税款的情况,滞关商品不需要满足57号外部通令条文第三条的规定,但需要提交有关证明商品价值的单据,便于海关有关风险监控部门进行价格审核,并确定报关价格加上所交纳税款的总和超过标准价值之后,才能予以通关;

5、         本通令自57号外部通令生效日起,适用于所有最终消费品的进口;

6、         登记、交官方登记署并在海关公报上公布、存档。

 

海关关长:里卡多.埃切加拉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