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生产部
进口类决议
2007年 47号
对于南方共同市场关税目录中特定税则的最终消费品进口采取进口许可证措施。
2007年8月15日于布宜诺斯艾利斯
根据经济生产部S01:0297562/2007号文件
鉴于24425号法令批准将世贸组织框架内乌拉圭多边协商的结果,和马拉喀什协议中的决定和部长级声明纳入最终协议。
以及马拉喀什协议中附件1A有关进口许可证程序的内容
因此可适当对最终消费品进口进行预先审批,采取自动和/或非自动进口许可证措施
针对旅行包、手袋等同类进口产品,发现有十分明显的变化,有必要进行评估,因此也需要对该产品建立预先准入许可机制,以进行进口监控。
本措施基于经24425号法纳入国家法律范畴的世界贸易组织有关许可证程序的条款,由23981号法纳入国家法的1994年关贸总协定有关论述和阿松森条约附件1,以及由22354号法纳入国家法的1980年蒙特维地亚条约。
此外,本决议排除原经济和公共工程服务部1999年6月30日820号决议中对有关产品的规定。
经济生产部下属的工贸及中小企业国务秘书处,经济政策国务秘书处及法律事务司根据各自权限对此措施的形成参与了意见。
因此
经济生产部决议如下:
第一条 对于以下南方共同市场税则号项下的产品进口采取各类制成品进口许可证(C.I.M.D)措施,并专门对最终消费品进口适用。4202.12.10 4202.12.20 4202.19.00(木质产品除外)
4202.22.10 4202.22.20 4202.29.00 4202.32.00
4202.39.00 4202.92.00 4202.99.00
第二条 本决议第一条所确立的制成品进口许可证申领程序详见本决议附件。
第三条 经济生产部下属的工贸及中小企业国务秘书处是本决议的执行机构,负责对本决议进行解释和必要的澄清,同时有权调整第一条所列的税则清单。
第四条 决议生效之日起,有关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不适用于本决议:
1、已由陆、海、空向目的地海关所在地发运和已装运的产品
2、已到达海关所在的产品
本条款中涉及的免于实施该措施的产品,进口商须在本决议公布之日起60天内完成有关进口申请,否则需要办理进口许可证。
第五条 原经济和公共工程服务部1999年6月30日820号决议中对有关产品的规定不对本措施第一条中所列产品实施。
第六条 本决议自在官方公报上公布日之日起15天后生效。
第七条 通告、公布、交国家官方登记处并存档
米盖尔 佩拉诺 签字
附件A 办理各类制成品进口许可证(C.I.M.D)程序
1、欲获得各类制成品进口许可证(C.I.M.D)的自然人及/或法人,必须遵守本程序。
2、 获得各类制成品进口许可证申请必须书面呈递至经济部工贸及中小企业国务秘书处下属的外贸管理司进口处,连同后申请表格。地址:(略) 申请陈述必须包括:与每一商品税则号(SIM)相应的一份申请表格,及后缀南方共同市场关税条目的价值总额及统计,即使是同一产品也需要在附表中指明来源国税则号的差异。上述指定的信息,需提供电子版(以3寸软盘为载体)。
申请表范本:
1)进口商资料
A.姓名及商号
B. CUIT号
C.真实地址
D.电话及传真
2) 出口商资料
A.姓名及商号
B.地址
C.国家
3)进口产品信息
A.品名(技术名称及/或商业名称)、唛头、标号
B.南方共同市场税号(或SIM)
C.价值和统计后缀
D.FOB总价(分别以来源地货币和美元表示,美元表示要注明汇率及汇率时间)
E.件数
F.公斤
G.产地国
H.来源国 (签名)
3、连同第2点中的申请陈述,需一并一次性提供不可更改的下列材料,并根据有关要求由公证员公证:
1)根据需要提供公司执照复印件或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最近一次职务分配后的公司职务表
3)办理申请人的授权书
4) 办理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各种制成品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自颁发之日起60天,该许可证是署名的不可转让的,仅可给予持有人、合法代表或由前两种人授权的人。
5、许可证下列资料需由贸易政策管理副国务秘书先生签署。各种制成品进口许可证范本(略)
6、贸易政策与管理副国务秘书处下属的外贸管理司可在许可证(C.I.M.D)申请程序中任何时间向进口商索要有关进口商品贸易方面的信息或资料,并且可以要求相关机构的协作。
7、各种制成品进口许可证上的收货人信息应与产品标签上的收货人信息相符,便于入关前的查验。
8、对于决议第四条中特别情况,商品标签上的收货人信息错误或与进口商信息相差较大的,工贸及中小企业国务秘书处下属的贸易政策及管理国务副国秘处可签署许可,根据适当情况允许商品以不可使用产品的形式进入次级海关进行重新标签或标签。
9、为此进口商应向工贸及中小企业国务秘书处下属的贸易政策及管理国务副国秘处提交书面申请,并抄送至经济生产部法律事务及管理国秘处下属的管理和资产认证副国秘处。申请上应注明商品的不可使用性。
10、特例产品的进口申请中应详细列举的所有背景信息,以及后来由工贸及中小企业国务秘书出具的进口许可证的副本,以向海关提交。
11、工贸及中小企业国务秘书处下属的贸易政策及管理国务副国秘处可在请程序中任何时间向进口商索要有关附加信息或向经济部联邦收入总局下属的海关总司进行咨询。
12、对进口商提供的情况分析完毕后,工贸及中小企业国务秘书处下属的贸易政策及管理国务副国秘处将照会海关总司以不可使用产品通关并进行商品的重新标签或标签。
13、一旦完成重新标签或标签,进口商可以进行完全通关。
14、对于进口商,一年内可最多进行4次本决议中上诉申请。
15、各类制成品进口许可证(C.I.M.D)应并同在申请时所需的补充资料提交联邦公共收入总局下属的海关总署,以办理准入及产品提货。
16、在申请过程中申报的产品数量及美元FOB总价,仅能在进口许可证中所列数据5%内上下浮动。
17、海关总署将每月公布许可证发放细节情况及受许可证支持的进口商、关税税则号、数量、FOB价格,产品详细信息及相应的许可证号。